(2016)辽0105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贤诉被告周文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贤,周文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770号原告:张淑贤。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军,男。委托代理人:周文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贤诉被告周文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贤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林雪梅审 判 员 叶 芃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