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坚、肖淑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坚,肖淑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583号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江,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坚,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肖淑嫒,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坚、肖淑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坚、肖淑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坚、肖淑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