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6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刑初41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承包了德安县锡岭采石场的石料生产。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拖欠被害人丁某、吴某、燕某、刑某、汪某、甘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07345元。2015年12月19日,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赵某某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丁某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所欠工资的50%,余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人赵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后便未履行承诺,仍欠丁某工资人民币36945元、吴某工资人民币12600元、燕某工资人民币20500元、刑某工资人民币8500元、汪某工资人民币18500元、甘某工资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97845元。期间被告人还改变联系方式,拒绝和被害人及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2016年年底,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到了被告人新的联系方式,并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处理拖欠工资一事,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接电话且不回复短信,以此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月20日,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简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汪某、吴某、甘某的陈述,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及该局出具的联系被告人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签名的德安县锡岭采石场拖欠农民工工资表、欠款欠条、承包德安县锡岭采石场承包合同,被害人刑某等人签名的收款收条,简阳市公安局镇金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向六被害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如下:丁盛峰人民币36945元、吴海水人民币12600元、燕朝富人民币20500元、刑小平人民币8500元、汪学来人民币18500元、甘尚松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97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正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