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永红与孙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红,孙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511号原告马永红,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士忠,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通辽市监狱。马永红诉孙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高新江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永红与孙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永红诉称,2015年2月1日孙士忠从马永红处借款3万元,并当场为马永红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还款日期(2016年2月1日)后,经马永红索要,孙士忠的妻子于2015年9月25日还款1万元,剩余2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孙士忠偿还欠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孙士忠辩称,马永红所述借款的事情属实,是通过马永红姐夫借的,现在没有办法和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2月1日孙士忠向马永红借款3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了欠条一枚。孙士忠的妻子赵双玉于2015年9月25日偿还了1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客观真实,并有马永红向本院提举的欠条一枚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本案中,马永红与孙士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马永红主张孙士忠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士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永红借款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永红已预交),由被告孙士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新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