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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09民初1817号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889弄6号长泰广场办公楼E座3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全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隆,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