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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严闻、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闻,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吕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闻,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吴达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报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5770-8。法定代表人陈成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耿辉,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吕耿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严闻支付货款人民币14039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6元;责令被执行人吕耿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吕耿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7270元和土地使用权一宗,但该存款已另案被冻结,目前本案应待扣划后参与分配;土地使用权也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该土地使用权在兴业银行抵押贷款1250万元,因本案标的较小,目前不宜拍卖。查询被执行人吕耿辉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吕耿辉名下有牌号为闽C×××××(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到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的具体下落,本院无法对该车实施扣押、拍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吕耿辉在厦门市湖里区有房产一处,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该房产被处置后,本案将参与分配。2、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之法定陈成忠、被执行人吕耿辉发出限制消费令。3、于2016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吕耿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吕耿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