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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旺生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旺生,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22号原告方旺生,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行政办公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0303051-2。法定代表人冯中元,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守松,淮上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旺生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登记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时祯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锦峰、王守松到庭参加诉讼。蚌埠市淮上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冯中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旺生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旺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旺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匡 伟代理审判员 梅 莹人民陪审员 易 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乐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