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金自明申请执行冯学稳、李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自明,冯学稳,李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9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金自明,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生,住寻甸县河口镇河口村***号。被执行人:冯学稳,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生,住寻甸县功山镇纲纪村委会水槽箐村**号。被执行人:李美花,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金自明申请执行冯学稳、李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20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学稳、李美花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美花车辆待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执8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