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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艳艳,刘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艳艳,刘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704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组织机构代码55678509-3。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梅,女,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汉桥区。被告:李艳艳,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玉萍,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艳艳、刘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