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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水清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水清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175号罪犯罗水清,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桃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水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罗水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裁床裁剪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分96.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2.5分。如2015年至2016年2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2分;2015年10月至12月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1分;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10次获奖励分共5分;2015年二季度至2016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3.5分。该犯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人民币60000元均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桃源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罗水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水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水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