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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梅花、王保国因与被申请人王铁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梅花,王保国,王铁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梅花,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国,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蔡梅花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铁栋,男,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蔡梅花、王保国因与被申请人王铁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08民终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蔡梅花、王保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因其和被申请人已经和解,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梅花、王保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梅花、王保国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王官福审判员 杨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嘉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