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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初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润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润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13号之一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润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109弄8幢4号。法定代表人:陈军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润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4月11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年4月18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