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郝彬鑐与史虎平、王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彬鑐,史虎平,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郝彬鑐。被执行人史虎平。被执行人王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彬鑐与被执行人史虎平、王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30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史虎平、王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虎平、王翠平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彬鑐借款7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史虎平、王翠平已给付30000元,下余40000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史虎平、王翠平于2017年5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郝彬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