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德梁、宋林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梁,宋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林德梁,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宋林生,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林德梁与被执行人宋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55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