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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4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慧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慧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269号原告: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秦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开毅,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叶慧虹,女,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慧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铭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