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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小珍、陈隆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珍,陈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钟小珍,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隆丽,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小珍与被执行人陈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隆丽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管、工商、均查无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南生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永兴上杭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4日10时30至50时分地点: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张南生、蓝树高、张兴发、案件主办人:黄元祥代理书记员:王永兴评议申请执行人钟小珍与被陈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张南生:下面对申请执行人钟小珍与被执行人陈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评议,下面先由案件主办人发表意见。黄元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隆丽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隆丽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小珍与被执行人陈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隆丽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4月24日,承办人已电话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执18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张南生: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蓝树高: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张兴发: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