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绍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绍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67号罪犯王绍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7次、单项表扬3次。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王绍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报减刑幅度5个月,因余刑不足,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即可刑满释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绍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