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雨洪与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雨洪,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72号申请执行人:宋雨洪,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欧小虎,公司董事长。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没有按该仲裁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地及财产所在地在西昌市辖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书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西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 庚执行员 王亚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