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学平与李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平,李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106号原告:徐学平,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顺,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玉,男,住凤庆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学平与李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学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玉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