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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伟与珠海市奢兰香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奢兰香品贸易有限公司,曹伟,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奢兰香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海陵,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伟,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市奢兰香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5民初49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珠海市奢兰香品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住所地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证据不足,不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与原告曹伟之间无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故应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本案的管辖法院。故上诉人请求贵院将本院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徐州市贾汪区,贾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珠海市奢兰香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艺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