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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龚泽沛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泽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泽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原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派驻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住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7年1月20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22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龚泽沛担任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驻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以下简称:安洋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2016年4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煤管局对安洋煤矿进行检查,责令该煤矿停产整改隐患,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煤管办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煤矿监管人员到安洋煤矿复查,要求安洋煤矿继续停产整改,但2016年4月21日至4月25日期间安洋煤矿仍然在3801采煤工作面违规作业。2016年4月25日0时21分,安洋煤矿在3801采煤工作面违规作业中,煤壁垮塌,造成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与两名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两名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龚泽沛作为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驻安洋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在对安洋煤矿的驻矿监管中,未对安洋煤矿的越界开采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未发现、未制止安洋煤矿在3801号采煤工作面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龚泽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泽沛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助理盛梓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泽沛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泽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瓖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