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龚艳青与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艳青,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龚艳青。 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龚艳青与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民初102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龚艳青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助 理 审 判 员   王 羽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慕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