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郅麦囤与白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郅麦囤,白佳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605号原告:郅麦囤,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巩义市。被告:白佳奇,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巩义市。原告郅麦囤与被告白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郅麦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佳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郅麦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白佳奇偿还借款7万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被告白佳奇经郝小丽介绍向原告借款7万元,承诺月利息3分,用期1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被告白佳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经郝小丽介绍,被告白佳奇向原告郅麦囤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记明,“借条今借到现金柒万元整.(70000.00)(月息3分)借款人:白佳奇2015.09.01”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本院认为,被告白佳奇借原告郅麦囤7万元,由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此款被告白佳奇依法应当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佳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郅麦囤借款7万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白佳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