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万海与朱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海,姜新,朱建平,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79号原告李万海,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姜新,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镇。被告朱建平,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第三人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万海诉被告姜新、朱建平、第三人长春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姜新、朱建平,致使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