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56号原告: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甲27号11幢。法定代表人:吴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欣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工业园区丰林路。法定代表人:乌兰嘎璐。原告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佳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