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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付少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少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少楚,男,1981年11月8日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少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渝02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付少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付少楚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家大门门锁上插有钥匙,遂利用钥匙打开陈家大门进入屋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16400元盗走。2017年1月9��晚,被告人付少楚明知公安机关在其姐姐付少翠家等候,仍主动前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将所盗现金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院nyuansan03082115被告人付少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现金1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付少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付少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八千元;二、被告人付少楚违法所得16400元责令退赔(已退赔)。上诉人付少楚提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付少楚入户盗窃他人16000余元现金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少楚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退还了所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付少楚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辉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李 青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 其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