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806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4日,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王某某,男,现年39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