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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范秀云、杜国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秀云,杜国平,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焦东房管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秀云,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刘莉莉,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珊珊,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平,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焦东房管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448号。负责人:边永光,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林新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琛,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范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杜国平、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焦东房管所(以下简称焦东房管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莉莉、樊珊珊;被上诉人杜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栋栋;被上诉人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焦东房管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秀云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485号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杜国平对上诉人的起诉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范秀云不应对杜国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本案涉及的房屋不是普通的商品房,因此不能等同一般的侵权案件来认定侵权主体。范秀云作为廉租房的住户与焦东房管所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房管所有搞好房屋的管理和维修的职责,因此管理和维修责任在焦东房管所。二、一审法院应该对本案的损失进行责任划分。杜国平在房屋漏水后,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自己加重了物品的损害程度,自身应该承担部分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公平进行责任划分。杜国平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由于房屋漏水造成杜国平家中财产损失事实清楚,双方予以认可,杜国平为证明损失发费的评估费也符合法律规定。杜国平为受害人,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要求维持原判。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1、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使用人和管理人是范秀云,所有权人为焦作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涉案房屋财产损害系由范秀云对房屋地面未做防水处理,水管漏水未及时修复且长期外出,未关闭公共阀门,范秀云对此有过错,理应承担责任;3、范秀云与焦东房管所以及杜国平和房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承租方附有对室内外接管道附有管理维修义务,如有损坏负责修复和赔偿。可见涉案管道漏水应由范秀云维修。杜国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范秀云分别与被告焦东房管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位于焦作市××路××小区××楼××单元××及××号房屋。2015年7月6日,楼上住户即被告范秀云家中水管漏水,造成楼下住户即原告家中财物损失2230元。另,原告为证明其损失,花费评估费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范秀云因家中水管漏水,致原告家中财物损坏,原告要求被告范秀云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焦东房管所、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范秀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证明其损失,花费评估费1500元,亦应由被告范秀云承担。被告焦东房管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范秀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国平支付3730元;二、驳回原告杜国平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秀云承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范秀云与焦东房管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位于焦作市××路××小区××楼××单元××及××号房屋。所作为房屋的出租者,应搞好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保障承租方正常居住。由于范秀云家中水管漏水,造成楼下住户即杜国平家中财物损失,焦东房管所应承担主要责任;范秀云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焦作市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文件可知,焦东房管所是受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与范秀云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焦作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二、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国2984元;三、范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国平746元;四、驳回杜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焦作市房产管理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