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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3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7号。法定负责人:周国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任为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为国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任为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99元,执行费696.1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