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坤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坤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3440号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B3696023-0。法定代表人:杨建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坤川,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霞阳居委会)与被告杨坤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阳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坤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霞阳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解除霞阳居委会与杨坤川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的《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和《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杨坤川立即腾空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8号公路南侧霞阳外口A、B幢第三层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交还给霞阳居委会。3.判令杨坤川向霞阳居委会支付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的租金650000元整(其中:从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尚欠的租金600000元整;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应交的租金50000元整)。4.判令杨坤川向霞阳居委会支付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交还案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房屋的占用费按照案涉两份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标准即每年租金共计200000元计算)。5.由杨坤川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9日,霞阳居委会、杨坤川分别签订一份《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和一份《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霞阳居委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杨坤川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案涉房屋每年租金200000元,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租金应在上半年十天前缴清,下半年租金应在上半年最后十天前交清。同时,合同规定杨坤川须依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如未按时缴纳租金,霞阳居委会有权未经诉讼直接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杨坤川负责。此外,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霞阳居委会将案涉房屋交付杨坤川使用,杨坤川也履行了交付部分租金的义务。2015年12月10日,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根据财政制度的要求向霞阳居委会发来《催款单》,载明:“截止2015年3月13日,该村(居)委会发包给杨坤川关于霞光外口公寓A、B幢第三层在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共42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700000元未缴清,尚欠租金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未上缴,请该村(居)委会核实确认,并催缴!”霞阳居委会核实无误后予以确认。为此,霞阳居委会多次向杨坤川催缴上述所欠租金,而杨坤川未能缴交。霞阳居委会遂于2016年1月16日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坤川支付上述所欠租金。因霞阳居委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2016年4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办事处又根据上述财政制度的要求向霞阳居委会发来《催款单》,载明截止2016年5月16日,杨坤川在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共48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800000元未缴清,尚欠租金为人民币600000元。据此,截止2016年10月19日,杨坤川尚欠租金和应交租金共计650000元未交。杨坤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霞阳居委会取得霞阳村霞光外口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划地性质为居住用地。2012年5月19日,霞阳居委会、杨坤川签订一份《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霞阳居委会将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8号公路南侧霞阳外口A幢第三层出租给杨坤川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每年租金100000元,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租金应在上半年十天前缴清,下半年租金应在上半年最后十天前交清。杨坤川须依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如未按时缴纳租金霞阳居委会有权未经诉讼直接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由杨坤川负责。使用期限内,杨坤川在双方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对使用的房屋进行转租。同日,霞阳居委会、杨坤川还签订一份《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霞阳居委会将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8号公路南侧霞阳外口B幢第三层出租给杨坤川经营使用。该合同的其他内容与《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一致。两份合同签订后,霞阳居委会将案涉房屋交付杨坤川使用,杨坤川将案涉房屋转租用于经营商城等,杨坤川已经缴纳部分租金。2015年12月10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向霞阳居委会发出《催款单》,载明:“截止2015年12月10日,该村(居)委会发包给杨坤川关于霞光外口公寓A、B幢第三层在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共42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700000元未缴清,尚欠租金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未上缴,请该村(居)委会核实确认,并催缴!”霞阳居委会核实无误后予以确认。2016年1月18日,霞阳居委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杨坤川支付所欠租金。因霞阳居委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2016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闽0205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16年4月16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再次向霞阳居委会发出《催款单》,载明:“截止2016年5月16日,该村(居)委会发包给杨坤川关于霞光外口公寓A、B幢第三层在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共48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800000元未缴清,尚欠租金为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未上缴,请该村(居)委会核实确认,并催缴!”霞阳居委会核实无误后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霞阳居委会提供的《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闽0205民初31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霞阳居委会与杨坤川签订的《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全面严格履行。霞阳居委会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杨坤川使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杨坤川使用案涉房屋应按约定缴纳租金,但在合同期内,杨坤川未足额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霞阳居委会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杨坤川应将案涉房屋腾空返还霞阳居委会。杨坤川尚欠霞阳居委会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租金600000元,及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租金50000元,事实清楚,霞阳居委会要求杨坤川支付上述期间租金650000元,理由、证据均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霞阳居委会要求杨坤川支付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按每年20000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杨坤川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坤川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的《霞阳外口公寓A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与《霞阳外口公寓B幢第三层房屋租赁合同》;二、杨坤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8号公路南侧霞阳外口A、B幢第三层房屋腾空并返还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杨坤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从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拖欠的租金650000元;四、杨坤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每年200000元标准,从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杨坤川返还房屋之日止)。如杨坤川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及公告费,由杨坤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思远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人民陪审员 黄定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先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