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运林、池双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林,池双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207号原告:李运林,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来,会昌县文武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双发,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运林与被告池双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运林负担。审判员 邱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