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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号百富琪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雷茂华,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批发市场B区*栋**楼。法定代表人何明春,董事长。关于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8000元,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1835.20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执行费11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云A538**号“奥迪”小型轿车及云A171**“别克牌”小型轿车,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现正在处置当中。另,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除二辆被扣押并拍卖的车辆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南德勤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