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南方旅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南方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318号红星美凯龙8幢1101-110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省南方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永平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徽本院在执行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南方旅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省南方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