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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866号原告:李某,1988年1月20日。被告:夏某,1987年2月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喜祯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不同,性格差异较大,相互沟通较少,故经常发生矛盾。孩子出生后,因孩子的抚养事宜使双方的矛盾加深。孩子1岁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认为,双方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夏天浩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夏某辩称,2009年,被告与原告在深圳务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孩子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后外出务工。被告认为,虽双方沟通较少,但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告争取与原告沟通解决双方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以及双方的陈述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准予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的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本案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双方当事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鉴于被告有协商和好的愿望,应当给予双方相互沟通,修复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双方珍惜这次机会,共同协商处理家庭事务,建立和睦的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