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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刑初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巴彦县山后乡胜北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朱长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诈骗公共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及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被告人张某某在巴彦县山后乡胜北村韩家屯东南处的承包地内种植了水稻36.89亩,因国家对种植水稻不给农户直补款,同年9月,张某某产生骗取国家给农户种植玉米的直补款,将其种植水稻面积谎报为种植玉米面积,通过胜北村向山后乡人民政府进行申报骗取直补款,同年11月17日山后乡财税所将张某某种植的玉米面积和谎报玉米面积的直补款转入张某某的存折内,张某某共骗取人民币5,678.11元。案发前,张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财政部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山后乡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关于移交张某某案的函及调查材料;证人姚某某、吕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现场平面图、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诈骗公共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对其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全部退还赃款,应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胡忠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