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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邹某1、邹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1,邹某2,邹某3,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37号申请人邹某1。被执行人邹某2、邹某3、邹某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1与被执行人邹某2、邹某3、邹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0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埠柳镇邹家村(地号为××)的房屋一处过户至邹某1名下。在执行中,因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