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邹某1、邹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1,邹某2,邹某3,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37号申请人邹某1。被执行人邹某2、邹某3、邹某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1与被执行人邹某2、邹某3、邹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0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埠柳镇邹家村(地号为××)的房屋一处过户至邹某1名下。在执行中,因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6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