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都楠江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林宁、肖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楠江建材有限公司,吴林宁,肖罗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393号原告:成都楠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法定代表人:戴晓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妮,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宁,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罗梅,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楠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宁、肖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楠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楠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