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文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23号原告张文莉,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福珍,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莉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文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立鹏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明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赫宇书 记 员 牛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