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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嵩与朱良邦、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嵩,朱良邦,李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999号原告:叶嵩,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朱良邦,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李球,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朱良邦之妻。原告叶嵩与被告朱良邦、李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良邦、李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朱良邦、李球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叶嵩与朱良邦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22日,朱良邦以经营加油站缺乏资金为由向叶嵩借款62500元。后经叶嵩多次催讨,朱良邦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朱良邦与李球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朱良邦、李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2日,朱良邦以经营加油站缺乏资金为由向叶嵩借款62500元。朱良邦与李球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3月20日,叶嵩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朱良邦向原告叶嵩借款人民币6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朱良邦与李球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即月利率0.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起诉之日视为催告之日,可按月利率0.5%支付催告后的利息。被告朱良邦、李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叶嵩要求朱良邦、李球共同偿还借款6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朱良邦、李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嵩借款人民币62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朱良邦、李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晶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