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湖北圣九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圣九隆商贸有限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圣九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法定代表人柯依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紫阳村。法定代表人陈道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世纪欧洲城。法定代表人陈冠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道龙,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道龙金融借款纠纷(2015)鄂西陵执字第231号一案中,依法将第三人湖北圣九隆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下达了(2015)鄂西陵执字第231-2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元月,湖北圣九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案件恢复执行,领取法院变卖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点军李家河的土地款。在办理领款手续时,湖北圣九隆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本院计算的金额与其存在很大出入,确定原执行依据存在明显瑕疵,并就此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充裁决。2017年4月,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宜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裁定: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以4301049.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的标准向申请人清偿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借款利息;给付律师费55000元,承担仲裁费20194元。因本院已于2016年12月7日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相应财产,以上利息应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为止,即819632.68元。以上合计894826.68元。执行费113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变卖款906174.68元。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