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麦来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麦来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159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会所1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该公司员工。被告:麦来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来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物业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