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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宝田与被上诉人黄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宝田,黄世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田,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兴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洪,男,1970年7月8日生,满族,农民。上诉人孙宝田因与被上诉人黄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宝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被上诉人黄世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孙宝田在原审时提供了黄世洪在2014、2015年赊购其土豆种的数量及价格,同时双方均承认2015年孙宝田在黄世洪处雇人起土豆并出售土豆的事实。现双方对于孙宝田出售黄世洪土豆的数量及价值存在争议,原审就该问题没有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宏林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