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区磊源矿粉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区磊源矿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11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山区磊源矿粉厂。住所地,福山区张格庄镇上官老沟村西。法定代表人:陈旭惠,女,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文绪,男,与陈旭惠关系。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烟国土资罚字【2017】第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组织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及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福山区磊源矿粉厂作出烟国土资罚字【2016】第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上官老沟村土地1205平方米(耕地266平方米,未利用地939平方米)修建办公室及电房、车间、宿舍(建筑面积85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6、违法用地现场照片。我局2016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及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张格庄镇上官老沟村土地1205平方米(耕地266平方米、未利用地939平方米);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85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非法占用耕地按30元/平方米标准,未利用地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7370元整。被执行人辩称,我厂是2010年4月19日经与福山区张格庄镇人民政府协议,搬迁到此废弃矿区建厂经营的,当时为了减少政府对废弃矿区复耕的负担,双方订有土地使用合同,并且张格庄镇上官老沟村亦同意我厂使用该村土地。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希望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申请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尽管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及未利用地修建办公室、车间等设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的用地不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烟台市福山区磊源矿粉厂送达了烟国土资罚字(2012)第3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决定书经申请人办公室会议研究于2016年10月31日被撤销。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重新作出烟国土资罚字【2016】第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国土资催字【2017】3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烟国土资罚字【2016】第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福山区磊源矿粉厂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及未利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对福山区磊源矿粉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烟国土资罚字(2016)第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丽审 判 员 初起升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一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