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谭培均诉被告周洪、被告闻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培均,周洪,闻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649号申请人谭培均,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申请人周洪,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闻继萍,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谭培均诉周洪、闻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培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闻继萍所有的坐落于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碧竹苑小区A2楼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江房权证字第01***4号,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08)第1475号}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安县江安镇钟胡家巷房产大厦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江房权证字第01***4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闻继萍所有的坐落于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碧竹苑小区A2楼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江房权证字第01***4号,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08)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闻继萍负责保管,但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申请人谭培均所有的坐落于江安县江安镇钟胡家巷房产大厦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江房权证字第01**4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的房屋由申请人谭培均负责保管,但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明强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