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吕孝东、李攀、王运梅、万金花、刘禹涵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吕孝东,李攀,王运梅,万金花,刘禹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41号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沿江路香江大厦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被执行人李小平,地址衡阳市珠晖区葵花里**号***户。被执行人吕孝东,地址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号***户。被执行人李攀,地址衡阳市珠晖区葵花里**号***户。被执行人王运梅,地址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桃园村井湾组***号。被执行人万金花,地址衡阳市珠晖区葵花里**号***户。被执行人刘禹涵,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吕孝东、李攀、王运梅、万金花、刘禹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吕孝东、李攀、王运梅、万金花、刘禹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吕孝东、李攀、王运梅、万金花、刘禹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吕孝东、李攀、王运梅、万金花、刘禹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