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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树军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树军,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单树军,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广场。法定代表人杜凤杰,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志祥,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单树军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单树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