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504陈红兴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兴,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兴,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陈红兴与被执行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6年8月1日作出(2016)苏0211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张磊确认结欠陈红兴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00元,合计25300元。张磊于2016年8月7日前支付陈红兴1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陈红兴15300元。二、上述款项,若张磊有一期未按期支付,陈红兴可就张磊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争议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元,由张磊负担(该款项已由陈红兴预交,张磊于2016年8月7日前直接支付陈红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现已经执行到位本金5000元和执行费28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03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17元。执行中,本院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张磊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执行中,本院到无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张磊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执行中,张磊向陈红兴自动履行还款5000元。本院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经查,张磊在上述银行均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上冻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红兴向本院提出限制被执行人张磊出境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对张磊做出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出境期间为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张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玮代理审判员 赵志峰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璟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