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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尹浩与黄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浩,黄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329号原告:尹浩,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黄朝杰,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尹浩与被告黄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尹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浩撤回对被告黄朝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尹浩负担。审判员 林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镔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然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