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河山、李风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河山,李风利,朱相良,黄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财保47号申请人:刘河山,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李风利,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地质录井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朱相良,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采油厂井下作业大队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黄爱萍,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鲁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刘河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风利、朱相良、黄爱萍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河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风利、朱相良、黄爱萍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刘河山已向法院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