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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晨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晨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晨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首都钢铁公司特殊钢公司七区(49)。法定代表人张铁钢,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宝俊,女,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22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宝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宝俊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宝俊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宝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宝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刘宝俊财产以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源:百度“”